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粮文〔2020〕3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5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国粮办发〔2018〕12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粮食和储备局文号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作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规定省直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等;
(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六)信访答复意见;
(七)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作出指导,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
(九)一次性适用的通知;
(十)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能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通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的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立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或者减少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和解释由有关处室、及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处室”)负责;文字把关由局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核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案和清理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条 起草处室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果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体现。不得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得印发。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书面形式、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一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省辖市、直管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省直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四)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处室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处室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起草处室要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与其他单位共同负责的,应当明确各方职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某一事项需要由本部门另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并印发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条、款、项、目。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章、节。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核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由起草处室在送审前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省粮食和储备局法定职责;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是否明确界定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职责,权责是否对等;
(六)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处室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论证不充分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起草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再次论证。
第十九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补充说明和再次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出具合法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问题,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重大问题的,出具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局办公室,履行公文运转手续。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起草处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修改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将审议结果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对起草处室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粮食和储备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有明确规定或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处室应当在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报送交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的电子文本以及纸质正式文本三份。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司法厅认为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起草处室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以省粮食和储备局名义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纠正或者撤销文件予以发布,同时通过政策法规处报省司法厅。
第六章 解释、清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处室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处室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九条 起草处室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定期清理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每隔2年开展1次。清理工作结束后,由政策法规处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省司法厅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处室或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组织。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开展清理的部门自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出清理意见,并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粮食和储备局代省政府起草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代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及局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局综合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豫粮文〔2018〕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doc
2.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3.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doc